在外资企业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清算结果具有重要影响。若决议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本文将详细介绍外资企业清算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撤销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3. 决议内容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4. 决议内容违反公平原则。
债权人、股东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诉讼。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内容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撤销决议的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
2.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被申请人参加诉讼;
3. 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辩论;
4.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撤销或驳回撤销申请的判决。
1. 撤销决议后,原债权人会议决议失效;
2. 人民法院可依法重新组织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
3. 对因撤销决议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时效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内容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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