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20年财税咨询,见过太多企业因为拆红筹栽跟头。前两年帮一个互联网客户拆红筹架构,老板拍着胸脯说以前搭的时候没交税,拆的时候肯定也能搞定,结果最后补税加罚款掏了1.8个亿,现金流直接断裂,差点把公司搭进去。今天就想跟大家聊聊,红筹架构拆除对税务筹划合规风险到底有啥影响——这事儿可不是交点税那么简单,稍不注意就是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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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说啥是红筹架构。90年代那会儿,国内企业想去海外上市,A股门槛高、审批慢,聪明的老板们就想了个招:在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这些地方注册个离岸公司,让这个境外公司控股国内的实体企业,再通过境外上市主体融资。这就是红筹架构——因为境外公司控股的是境内红色资产,所以叫红筹。那时候搭红筹,税务上基本是法外之地,很多企业压根没考虑过以后拆的问题。
可风水轮流转。2014年CRS(共同申报准则)来了,境外账户信息要跟税务局交换;2016年10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收紧,VIE架构(协议控制)的合规性被反复拷问;再加上A股IPO对红筹背景企业越来越严格,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拆红筹。但拆的时候才发现:以前搭的时候埋的雷,现在全爆了。
股权转让所得税:20%的天价门票怎么交?
红筹架构拆除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境外股东把境内权益转让掉——要么直接卖掉WFOE(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要么让境内实体回购境外股权。这时候第一个大雷就来了:股权转让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7号),非居民企业(比如境外的BVI公司)转让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所得=转让价格-股权成本,税负是20%。问题在于,很多企业搭红筹的时候,境外公司的股权成本可能只有1美元(比如注册时),但十几年后企业估值几十亿,转让价和成本差几十倍,这20%的税可能就是几个亿。
我见过一个典型客户,某教育集团2010年在开曼上市,红筹架构里开曼公司控股BVI公司,BVI公司控股上海WFOE,WFOE协议控制几家培训学校。2020年想拆红筹回归A股,境外股东(一个美元基金)把BVI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境内的一家上市公司。转让价12亿,但BVI公司的股权成本只有100万。按20%算,税是2.4亿。基金方觉得太高了,找中介做了个阴阳合同——合同写12亿,但私下签了一份补充协议,说实际转让价是3亿,剩下的9亿是咨询服务费。结果被税务局稽查系统大数据抓到了——WFOE的银行流水显示,根本没有收到9亿咨询费,最终税务局核定转让价12亿,补税2.4亿,还罚了1.2亿滞纳金。
说实话,现在想通过做低转让价避税,基本等于自杀。税务局现在有股权转让定价监控系统,会参考企业的净资产、可比交易、行业市盈率来核定价格。我个人的猜测是,未来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成本审核会更严,比如境外公司如果没提供真实的出资凭证、股权转让协议,税务局可能直接按零成本核定,那税负就是100%的转让价。
留存收益补税:被遗忘的历史利润
除了股权转让,另一个大雷是留存收益补税。红筹架构下,境内的WFOE或运营实体多年没分红,利润都留在了境外控股公司(比如BVI公司)。这些留存收益,其实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现在拆红筹要把这些利润分给境外股东,按理说应该代扣代缴10%的所得税(如果中BVI有税收协定,税率更低;没有的话是20%)。
很多企业觉得利润是以前赚的,一直没分过,现在拆也不用交税,这想法太天真了。我去年接触过一个医疗设备公司,2008年搭红筹,开曼公司控股BVI公司,BVI公司控股深圳WFOE。WFOE从2008年到2020年累计净利润2.8亿,全留在了BVI公司。2021年拆红筹时,老板说这些钱从来没动过,不用交税。结果税务局查了BVI公司的财务报表,发现未分配利润科目有2.8亿,要求按10%的协定税率代扣代缴2800万所得税。老板急了:这利润是深圳公司赚的,怎么要交税?我跟他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方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WFOE是境内企业,分给BVI公司的利润,就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必须交税。
更麻烦的是,如果留存收益对应的利润,WFOE以前没足额扣缴过企业所得税,税务局还会追补WFOE的企业所得税。比如那个医疗设备公司,WFOE在2015年有一笔研发费用没取得发票,税务局查账时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没补税,这部分对应的留存收益,拆红筹时不仅要交股息所得税,还要补WFOE的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我个人的判断是,留存收益补税会是未来红筹拆除的重灾区,尤其是那些搭了十几年的老企业,历史利润多,税务问题复杂,稍不注意就是连环雷。
资产转移增值税:房产、专利的隐形
还有些企业拆红筹时,会选择资产重组的方式——把境内的房产、知识产权、设备等资产转移到境外公司,再通过境外公司转让资产。这时候第三个雷就来了:资产转移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把境内资产转移到境外公司,虽然没有对价,但属于所有权转移,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视同销售。比如某科技公司拆红筹时,把价值5000万的商标从WFOE注入到开曼公司,没交增值税。结果税务局查了《商标转让合同》和银行流水,认为这属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应按6%缴纳增值税300万,还附加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更吓人的是土地增值税。如果转移的是房产或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60%。我见过一个极端案例:某房地产企业拆红筹时,把一块评估价2亿的土地从境内公司转到境外公司,没交土地增值税。税务局核定增值额1.5亿,适用税率40%,加上速算扣除数,要交6000万土地增值税,滞纳金又滚了2000万,企业直接破产。
现在有些中介机构会建议企业用资产收购代替资产转移,比如让境外公司直接收购境内资产,以为可以避税。但税务局现在对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抓得很严,如果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还是会核定征税。我个人猜测,未来针对红筹架构下资产转移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会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对VIE架构下的协议控制资产转移,可能会出台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拆红筹的活路:提前规划,别抱侥幸
说了这么多雷,是不是拆红筹就死路一条了?也不是。关键在于提前规划和合规操作。我做了20年财税,总结出三个保命招数:
第一,做税务清算而不是税务筹划。别想着怎么避税,先把历史账务理清楚:哪些利润没交过企业所得税?哪些资产转移没交增值税?哪些股权转让价格偏低?该补的税主动补,该申报的申报。我有个客户,拆红筹前找了专业团队做了3个月的税务清算,补了8000万税,但最后没被罚,还拿到了税务局的合规证明,顺利回归A股。
第二,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如果符合合理商业目的等条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个条件很严格,比如股权收购要满足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资产收购要满足经营连续性和权益连续性。我见过一个客户,拆红筹时让境外股东把BVI公司的股权平价转让给境内实控人,然后实控人再通过增资把资金还给境外股东,这样适用了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了几亿的税负。
第三,别信避税秘籍。现在网上还有很多中介吹嘘零税负拆红筹利用避税地避税,这些基本都是坑。我见过一个客户,听信了中介的话,在开曼公司下面又套了三层BVI公司,想通过多层转让降低税负,结果被税务局认定为滥用避税安排,按《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补了税,还罚了1倍罚款。记住,税务合规没有捷径,只有正道。
加喜财税服务见解:财务凭证不完整与知识产权注销风险
红筹架构拆除时,很多企业会忽略财务凭证不完整的问题——早期搭建红筹时,境外公司的注册文件、股权转让协议、境内实体的出资凭证可能丢失,或者费用发票不规范,导致税务清算时无法证明成本、费用,不仅补税,还影响企业注销。企业注销时,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容易被当作无价值资产处理,要么低价转让,要么直接放弃,其实这些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可能带来巨大损失。上海加喜财税在服务企业拆红筹和注销时,会首先帮助企业梳理财务凭证,通过银行流水、合同、完税凭证等还原历史交易,确保税务合规;对知识产权进行专业评估,帮助企业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实现价值最大化,避免资产流失。我们深知,红筹拆除不是终点,而是合规起点,只有守住税务底线,才能让企业走得更远。详情可访问加喜公司注销官网:https://www.1104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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